数字平台税收协力义务的理论证成与边界厘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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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812.4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1280(2025)03-0075-10

内容提要:数字经济的勃兴对传统税收征管制度实践带来重大冲击。为回应征管需求,数字平台在应然层面上被规定为税收协力义务的履行主体,但实然层面上其是否应当承担税收协力义务,仍需受成本收益分析和公私二元属性的双重检视。(剩余14764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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