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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作为完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增值收益分配机制的重要一环,将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模式转向税收模式,具有正当性和必要性。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阶段,应按照入市方式配置税种:以出让、出资(入股)方式入市的,应征土地增值税;以出租情形入市的,应征收企业所得税并将之定位于地方税和目的税。再转让阶段,使用权出售、交换、赠与、作价出资(入股)流转的,应征收土地增值税;使用权租赁的,应征收企业所得税。(剩余11813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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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收益分配的税制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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