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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硬件组合销售的软件产品能否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规定:“七、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随同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一并销售嵌入式软件产品的,如果适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的规定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确定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的,应当分别核算嵌入式软件产品与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部分的成本。(剩余3018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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