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质生产力赋能下网络直播营销的行政法规制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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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近年,网络直播营销作为平台经济的一种新业态在我国得到了迅猛发展,在降低营销成本、激活消费潜力、提供就业机会和推动产业数字化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在新质生产力赋能下,网络直播营销正朝着沉浸式、互动式、智能化、数字化、精细化、协同化的方向发展。然而,网络直播营销尚存在依据法律效力级别低,法律责任界定不清晰;社会责任承担效果差,平台监管执行不到位;政府监管体系滞后,部门协作机制不健全等问题。(剩余13571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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