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量控制在商标许可制度中的再定位
——以《商标法》第五次修改(征求意见稿)为视角
[摘 要]长久以来,我国《商标法》质量控制条款只有义务规定而未设定相应的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补充了相应的行政处罚,凸显了立法机关将质量控制作为公法义务的认知。但该补充与质量控制义务的功能定位相悖,也与弱化质量控制要求的世界主流立法趋势相悖。我国《商标法》中的“质量”与“品质保证功能”理论中的“品质”具有不同含义,不能用商标品质保证功能理论来证成规定质量控制义务及其违反责任的正当性,而且美国质量控制标准逐渐虚化的历史也表明质量控制条款已经“日薄西山”。(剩余26974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