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准追诉若干疑难问题探讨

——对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六批指导性案例的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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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分析核准追诉问题的关键是正确解释“已过二十年追诉期限”,这涉及如何确定追诉时效终点等难题。在分析追诉时效终点时,需要运用类型化、标准化和系统思维,从现行法规范中提炼追诉时效的适用步骤、影响因素等。作为追诉时效终点的判断标准,“二分法说”的解释力强于其他学说。“已过二十年追诉期限”宜限定于犯罪的追诉时效期限为20年,且追诉时效期限届满之日以后才刑事立案的情形(适用1997年刑法),或追诉时效期限届满之日以后才对犯罪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形(适用1979年刑法)。(剩余33808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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