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电企业增值税先征后退税款的会计核算优化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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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234.4

为支持我国核电行业发展,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于2008年4月联合印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电行业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对核力发电企业实行为期15年的增值税先征后退(以下简称“退税”)优惠政策。党的二十大报告进一步强调要积极安全有序发展核电,稳妥推进碳达峰碳中和,确保国家能源安全。(剩余5721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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