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破产能力理论证成与制度构造

——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第6条第2款为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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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第6条第2款间接承认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具有破产能力,但缺乏对其正当性基础的理论证成以及如何建构特殊破产制度的正面回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产特殊性和职能综合性无法成为阻碍破产的有力依据,相反只有具有破产能力才能实现脱离债务危机、公平清偿债权以及保护公有制经济不受侵害。(剩余15057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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