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合宪性、涉宪性”为方法

——从“连坐规定案”审查意见的方法逻辑切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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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编号:2097-0749(2024)0038-19

摘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和加强备案审查制度的决定》第5条规定了涉宪性审查、合宪性审查的双审原理结构:一是通过涉宪性审查穷尽法律问题,通常情形下,合法性审查已实现有效审查,作为重要备位机制的合宪性审查不再启动;例外情形下,穷尽法律问题仍未能实现有效审查,则进而展开合宪性审查。(剩余25669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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