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播录音制品获酬权法律适用问题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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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问题的提出

在我国《著作权法》的第三次修改中,一个显著的变化是第四十五条为录音制作者新规定了“传播录音制品获酬权”,即“将录音制品用于有线或者无线公开传播,或者通过传送声音的技术设备向公众公开播送的,应当向录音制作者支付报酬。”自2021年6月1日正式生效以来,新法的施行已近四年,其施行是否实现立法预期颇值得关注。(剩余14658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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