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宇宙中虚拟数字人创作内容的著作权保护

——基于与人工智能生成内容比对的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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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元宇宙以人工智能为技术底座,虚拟数字人是人工智能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虚拟数字人创作内容与人工智能生成内容在创作主体、生成过程、承载媒介等方面具有同质性,二者共性程度可为前者著作权保护路径提供先期理论与参考。具言之,虚拟数字人创作内容应受著作权保护而非进入公有领域或冠以邻接权之名;生成内容认定上,应坚持以作者为中心的独创性认定标准,以全新作品体验作为判定依托,符合情感投入和客观表达双重条件;法律适用上,应以现行《著作权法》第3条为基准,通过法律解释将虚拟数字人创作具象内容归入既有法定作品类型或兜底条款涵盖;权利归属上,根据权利义务对等原则,宜将虚拟数字人创作内容的相关著作权利归属自然人主体。(剩余18316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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