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委托情形下信息公开主体确定的功能主义路径及其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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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未规定受委托的行政管理职能在履行过程中所产生的政府信息由谁公开,实践中委托机关亦对此有所忽略。信息公开作为一项义务无法委托,似乎只能由委托机关实施,但委托机关并不制作信息,基于监督何时收集信息或接受受委托组织汇报的信息并无任何规定,其难以成为合适的公开者。(剩余1232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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