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与社会管理模式创新研究
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应的行刑方式,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
2003年 7 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以下简称“两高两部”)联合下发《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我国社区矫正的试点工作随即在上海、北京等全国六省市开启,2009年社区矫正工作开始在全国进行推广。(剩余3509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