杀人后临时取财行为的性质判断和占有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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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命案发生后,部分行为人存在临时起意获取被害人财物的情况。张某杀害刘某后临时窃取其电子产品等行为即是其中一例。如何判断此类行为性质,则涉及到对抢劫、侵占合盗窃三种行为模式的理解。由于行为人实施暴力行为时尚无获取财物的主观意图,该行为不符合抢劫罪构成要件。杀害被害人后,行为人并不自然获取被害人生前财产的占有,故不成立侵占罪。(剩余4657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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