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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引言
民初北京政府颁布《律师暂行章程》,没有明确全国性律师组织的法律地位。作为全国性律师组织,中华民国律师协会的建立属于“于法无据”,之所以得到司法部的备案承认,主要是出于参加国际律师协会与国际交流的考量。中华民国律师协会建立后,主要活动围绕国际律师协会与国际交流展开,侧重宣传中国法律改革成就、收回领事裁判权等。(剩余11014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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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初中华民国律师协会对外交流及其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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