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训政时期,监察院作为南京国民政府的最高监察机关,其监察权由监察委员具体行使。然而,在实际运作过程中,监察院的权力运行却举步维艰,其效能饱受诟病。弹劾权的行使往往“只能对于低级官更生效”,“只能作打苍蝇之工作”[1]78 。
1935年,监察委员杨天骥和参事高朔等人非法干涉“江祖岱案”,经江宁地方法院首席检察官孙绍康举发后遭到弹劾,从而引发轩然大波,将原本就声誉不佳的监察院推向了舆论的风口浪尖。(剩余9703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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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国民政府监察院1935年“杨天骥案”再审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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