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行政主体主张公法不当得利返还的法律进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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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公法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与民法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行政赔偿请求权、结果除去请求权及公法无因管理请求权存在显著差别,具有独立存在价值,不能被其他请求权替代。在类型化视角下,行政主体以何种方式向行政相对人主张不当得利返还,迄今尚无定论。既有法律进路多属德国法的翻版,与我国立法实践及理论实务存在较大隔阂,值得商榷。(剩余22087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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