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法律行为与不动产登记的衔接:程序与实体规则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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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次

一、民事法律行为结合不动产登记的物权变动模式及其衔接问题

二、民事法律行为与不动产登记相衔接的程序规则完善

三、民事法律行为与不动产登记不一致时的效力协调规则细化

四、结论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 209、214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在一般情况下应当以登记为生效前提。(剩余18982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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