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监护人侵权责任主体和诉讼被告地位的反思
——兼论未成年人侵权责任能力制度的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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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当前,我国被监护人侵权责任领域的民事实体法规则规定,由监护人承担全部侵权责任,并以从被监护人的财产中优先支付赔偿费用作为补充。然而,这一规则既忽视了被监护人作为侵权行为直接实施者的核心地位,又错误地假设了被监护人缺乏承担侵权责任的能力。在此基础上构建的民事程序法规则存在矛盾:被监护人侵权诉讼中要求将监护人和被监护人作为共同被告以形成必要共同诉讼,但这种安排有违必要共同诉讼的成立条件。(剩余20657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