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部事务信息豁免公开规则的反思与重构

一一基于动态体系论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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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16条确立了内部事务信息相对豁免公开规则,赋予行政机关决定公开与否的裁量空间。但受限于例示性规范缺陷和"要件-效果"结构中保护法益的缺失,构造前端的内部事务信息界定在实践中陷入“等内”与“等外”分歧,后端的效果裁量被限缩解释为绝对豁免公开,行政机关说明理由义务也因格式文本趋于虚置,其规范逻辑在构造两端的恶性互动下已走向自我消解。(剩余11741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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