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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职约束条件再升级 基民、公司、基金经理有望利益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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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基金业协会发布修订后的《基金从业人员管理规则》及配套规则,围绕进一步规范基金从业人员执业行为,提高基金从业人员特别是基金经理的合规意识和职业操守提出修改和完善,新规中最值得关注的是对基金经理离职的约束性条件再升级。

静默期大幅延长 明星基金经理需评估离职影响

2009 年,证监会颁布《基金管理公司投资管理人员管理指导意见》规定:公司不得聘用从其他公司离任未满3 个月的基金经理从事投资、研究、交易等相关业务。(剩余1951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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