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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我国法律针对非法使用窃听窃照器材、侵犯公民隐私的偷拍行为有明确规定,对针孔摄像头等偷拍器材的销售、使用环节也有明确管控,可见我国法律对偷拍行为的规制并非空白,但仍存不足。一是现有罪名与所保护的法益不匹配,二是立法惩戒力度小,三是事前预防机制不足。借鉴日韩和欧美等国家和地区对偷拍行为的法律规制经验,建议增添“窥视窃听窃录罪”,将“偷拍行为”入刑,并划分情节轻重;完善事前预防机制,设立窃照器材交易实名制和窃照器材排查制度。(剩余7845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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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场所隐私空间偷拍行为法律规制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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