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换收款二维码案刑法定性分析
——以李某某案为例
基金项目:西南民族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202010656009)。
作者简介:陈婧(2001-),女,汉族,福建福州人,西南民族大学法学院本科在读;朱佳妮(1999-),女,汉族,江苏苏州人,西南民族大学法学院本科在读。
摘要:在偷换收款二维码案件中,行为人偷换二维码的行为属于成立盗窃罪所需要的一种手段,其只是利用了商事交易中的支付方式进行秘密窃取,而并非实施了欺骗行为。(剩余4773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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