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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民法典》第1072条并不能推出继父母、继子女之间可因抚养事实而产生拟制血亲关系,也不能据此而享有法定继承权。主张享有继承权需同时满足存在姻亲关系和抚养关系,方能主张享有法定继承权。姻亲关系的存在是行使继承权的必要条件;抚养关系亦是认定继承权存在与否的核心要素,以物质上的帮扶、情感上所形成的依赖、共同居住的客观事实,以及身份上的认同程度作为抚养关系形成的判断因素。(剩余5244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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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父母子女间法定继承权相关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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