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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民法典》第1221 条规定了医疗技术损害责任,其核心概念是“当时的医疗水平”。该概念自从在《侵权责任法》第57 条中首次出现以来,一直存在争议。日本、德国及英美法的经验表明,应当从一般注意义务的角度来理解“当时的医疗水平”。对于“当时的医疗水平”的判断,有必要正确认识诊疗规范的效力差异,强制性诊疗规范本身就是注意义务,而权威性及参考性诊疗规范都只是判断医疗注意义务的重要依据,而非唯一标准。(剩余13258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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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1221条(“当时的医疗水平”作为注意义务标准)评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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