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无效婚姻的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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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无效婚姻损害赔偿责任在实证法上的确立始于《民法典》第1054 条第2 款,该损害赔偿责任在信赖原理的指导下构建,其责任成立要件与法律效果都应在信赖原理下统一考察。在信赖方信赖的合理性程度与责任方的可归责性程度之间进行比较权衡,可得出责任成立的构成要素:信赖婚姻登记的效力,非因重大过失而不知婚姻无效的一方为无过错方;有重婚情事、未达法定婚龄或者明知具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一方为无效婚姻中的责任方。(剩余19186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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