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民委关于命名第十二批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的决定
(民委发[2026]3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宗)委(厅、局),国家移民管理局综合司、共青团中央办公厅、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办公厅、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办公厅,委机关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近年来,各地各部门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民族工作的重要思想,高举中华民族大团结旗帜,紧紧围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主线,持续深化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涌现出一批工作成效突出、时代特征鲜明的先进典型,在推动中华民族成为认同度更高、凝聚力更强的命运共同体上发挥了积极作用。(剩余563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