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智能时代创作逻辑转型与作品概念重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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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D923.41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563/j.cnki.sdfx.2025.04.007

文章编号:2095-7076(2025)04-0086-13

一、问题的提出

我国司法实践已经承认了人工智能作品的存在。相关的学术讨论声音也渐渐减弱。人工智能生成物可以作为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这个问题似乎已没有什么讨论的空间。(剩余19424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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