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艺术作品“阶层式”保护模式研究

——兼评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第1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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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仅依赖“思想—表达二分法”处理实用艺术作品著作权问题显得捉襟见肘。我国传统著作权法以文字作品为核心,其评价体系面对美术类作品时略显不足,嵌套在实用性与艺术性共生的实用艺术作品之上更显乏力。实用艺术作品以实用性为前提,以艺术性为核心,具有独立作为一类作品的逻辑自洽性与实践可行性。(剩余15374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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