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中三子”书法系年三则

——以“石湖草堂” 为线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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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祝允明(1461—1527),字希哲,自号“枝山”,长洲人,仕途颇为坎坷,屡试不第,以举人选官,于正德九年(1514)授广东兴宁县知县。嘉靖元年(1522),转任为应天府通判,不久称病还乡,擅诗文,尤工书法,名动海内。

文徵明(1470—1559),名壁,字徵明,人称“文待诏”,长洲人,祖籍衡山。(剩余10213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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