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解“僵尸企业”“无产可破”困境的新思路企业破产义务的探讨

——企业破产义务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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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明确将“完善市场经济基础制度”作为“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重要组成之一,并明确破产退出与产权保护、市场信息披露、市场准入等制度并列的市场经济基础制度地位。破产法既是市场经济的基础制度,也是规范失败企业有序退出的基本之法。在一个竞争公平有序、企业优胜劣汰的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破产法与民法、公司法等法律同等重要,也应更充分地发挥其促进市场出清和资源优化配置,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作用。(剩余8469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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