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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1245条明确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这条法规明确了宠物伤人的“无过错责任”,即一旦宠物致人伤害,无论饲养人或管理人是否存在过错,均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仅在被侵权人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时可减责或免责。(剩余2022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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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萌犬”变“恶犬” 伤人谁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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