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类别划分的农村集体经济实践逻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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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要“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1],需要“巩固”的是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包括土地承包关系保持稳定且长久不变,以及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性地位;需要“完善”的是农村的基本经营制度,应赋予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新的内涵,探索在新发展阶段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更有效的实现形式。其中,农村集体经济作为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的“统”功能与家庭承包的“分”功能共同构成了我国经济制度中最具中国特色的部分之一。(剩余11391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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