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确认定挪用公款给“一人公司”使用的行为性质

  • 打印
  • 收藏
收藏成功

·基本案情

王某,A市B区C乡党委书记。王某担任C乡党委书记期间,与私营企业主李某结识,日常交往关系密切。2016年,李某为解决公司资金周转困难,在得知C乡所属集体企业甲公司拆迁补偿款即将拨付后,找到王某借款,并提出拟按年利率 8% 向甲公司支付利息。王某同意出借公款。2016年6月至12月,王某利用职务便利,安排甲公司经理陈某向乡党委申请拨付拆迁补偿款,并在钱款到账后,先后3次将公款共计2500万元出借给李某名下乙公司(系“一人公司”,只有李某为唯一股东)使用。(剩余4579字)

monitor
客服机器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