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确认定以购买原始股为名受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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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甲,受国有公司委派,担任A证券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股份融资部总经理、投资银行部总经理。乙,B科技公司(私企,以下简称B公司)实际控制人,B公司主营电子零部件的研发、制造、销售业务。丙,甲的近亲属,C公司(私企)法定代表人。

2009年5月,B公司打算进行首次公开募股,乙找到丙,请其向甲积极推荐B公司,通过甲的帮助和支持,促使B公司与A公司达成首次公开募股合作并开展相关工作,从而使B公司能够尽快上市。(剩余4194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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