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作人员与请托人互送大额财物如何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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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甲,A省通信管理局党组书记、局长。乙,甲之妻,中共党员,A省B市电信公司项目建设部经理。丙,某民营科技公司总经理。

2007年,丙因业务往来与甲乙夫妇结识,并逐渐交往密切。2007年至2009年,甲接受丙的请托,利用主管电信业务经营许可审批的职务便利,为丙所在公司获取电信业务经营资质提供帮助,乙对此知情并多次催促甲完成请托事项。(剩余4481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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