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据爬取不正当竞争的认定困局与路径重构

——兼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解释与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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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引言

当下,互联网领域的商业竞争格局已然从单纯的产品和要素竞争转向以数据资源为核心的跨界和聚合竞争,1收集、分析和利用数据,已成为互联网企业经营的关键环节。然而,各企业对数据资源的激烈争夺,也实际引发不少涉及数据爬取与反爬取的法律纠纷。

2025年6月27日修订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聚焦于数字经济时代衍生的新型竞争失序现象,在第十三条创设性地确立了数据权益的法律保护框架,对不当获取、使用其他经营者合法数据权益的行为予以规制。(剩余1327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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