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滥用通知规则的治理

——以归责原则的路径选择为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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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问题的提出

“通知一删除”规则作为一项工具,既可以帮助权利人快速维权,亦可能助长盲目维权、恶性竞争,从而对广大网络用户的利益造成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1195条第3款规定:“权利人因错误通知造成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剩余14612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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