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中驰名商标“误导公众”的理解与适用研究
引言
“误导公众”是商标法律的重要概念,涉及驰名商标、地理标志以及注册商标等的商标侵权行为和市场混淆侵权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误导公众”虽然在这些规定中是针对不同情形,甚至是不同法律下的规定,但都是基于商业标识这一对象,商业标识基本以混淆理论作为保护基础1。但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驰名商标解释》)第9条第2款对200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13条第2款注册驰名商标跨类保护规定中对应“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作出“足以使相关公众认为被诉商标与驰名商标具有相当程度的联系,而减弱驰名商标的显著性、贬损驰名商标的市场声誉,或者不正当利用驰名商标的市场声誉的”解释,即驰名商标之淡化,造成误导公众在商标法律中存在混淆³和淡化两种意思。(剩余11377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