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别清偿破产撤销规则中的关联关系人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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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D922.291.92 [文献标识码]A

一 引言

《破产法》在规制危机期间的个别清偿行为时,没有依交易相对人是否属于关联关系人(以下简称“关系人”)而作出区分规定,《破产法》第32条规定的“个别债权人”仅可扩张解释为对无财产担保的一般债权人。但在实务中,债务人进人破产程序前对关系人个别履行的现象非常普遍,关系人常利用关联身份在债务人进入危机期间前获得免于撤销的清偿,以至于破产财产清偿率极低,在债权人大会上,一般无担保债权人与作为关系人的债权人之间情绪对立严重,提出异议的情况频繁,[1]严重影响了破产程序的公平与效率。(剩余11683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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