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投资性居住权的扩张与限制

——基于因子分析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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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投资性居住权的设立顺应市场经济的发展,合理设计投资性居住权具有重要意义。在参照社会性居住权制度设计规则时,应充分考虑投资性居住权的经济属性以及二者的相互联系,在居住权制度的框架内与社会性居住权保持正向的、补充的、有限制的扩张。投资性居住权在主体上可以扩张至一般民事主体,但与社会性居住权发生矛盾时,应优先保护社会性居住权人的利益;客体上可以将住宅的含义扩张至居住性质的房屋;增设裁判取得、时效取得居住权的设立方式,且同样适用登记生效主义;允许自由转让,但需局限于原居住权人的居住期限内;增设多种消灭方式,但需居住权人秉持物尽其用之原则,禁止浪费住房资源。(剩余16182字)

试读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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