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执行中“先抵后租”权利冲突的反思与优化
中图分类号:D925.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5450(2026)01-0016-08
一、缘起:问题的提出
不动产租赁权与抵押权并存是经济生活中常见的现象,在抵押权人与债务人的纠纷进入执行阶段时,经常有承租人主张其租赁权可以对抗抵押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405条虽然完善了“先租后抵"权利冲突规则即“抵押不破租赁”,但因其删除了原《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第190条“先抵后租"权利冲突的解决规定,导致在执行程序中是否应从反面解释入手,推导出“先抵后租时,租赁权不得对抗抵押权”的意思尚不明确,反面解释是否应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以下简称《拍卖变卖规定》)第28条第2款相关内容保持一致也不得而知。(剩余9515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