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龄劳动者退出劳动给付认定规则研究

打开文本图片集
超龄劳动者因用人单位原因退出劳动作为一种事实状态,其给付认定规则是一个“新老交织”的问题,概念杂糅交织难以独立评价,给司法实践带来诸多难题。以下是一个超龄劳动者因用人单位原因退出劳动,在仲裁和诉讼不同阶段寻求救济,被不同概念评价,同案不同判的真实案例。陈某(女,1965年10月17日生)与某某清洁公司案历经了劳动仲裁、诉讼一审、诉讼二审、诉讼再审程序,仲裁委以陈某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为由不予受理;一审法院只认定了陈某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的劳动关系(2012年1月3日起至2015年10月16日);二审法院将整体的用工事实都认定为劳动关系(2012年1月3日起至2016年7月31日),并支持了陈某经济补偿的诉请;再审法院则认为继续就业者只要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无论其是否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与用人单位形成的是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驳回了陈某关于经济补偿的诉请①。(剩余18646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