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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生成物可版权性司法案例评述

数字法治 崔国斌

内容提要:近年来,我国法院在人工智能生成物可版权性问题上已积累了一定数量的案例,对人工智能生成物的作品属性、开发者和用户贡献的定性、独创性举证义务的分配等理论问题进行了有意义的探索,并初步达成一些共识。人工智能的开发者一般并未预见人工智能系统输出的具体内容,也无须通过人工智能生成物的著作权保护获得激励,因此,开发者通常不被视为生成物的作者。(剩余16241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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