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正文页 首页

紧急救助制度的司法适用与理论反思

华北水利水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蒋永传 陈浩林

摘 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84条规定“紧急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制度,旨在鼓励见义勇为,遏制道德滑坡现象。然而,在司法实践中,该条款的适用出现了对“自愿”的识别标准不清晰、“紧急”的判断条件不明确、重大过失是否免责的认定不一致等问题。从民法解释学的视角,该条款在司法适用中应当遵循以下规则:“自愿”无须与法定或约定义务相联系,直接根据文义进行认定,存在非因先行行为引起的法定义务或无偿约定义务时,也可适用该条款;“紧急”情形应当采用理性人标准判断且限于人身安全;救助人存在重大过失时应当减轻责任,而非完全豁免赔偿责任。(剩余11060字)

试读已结束,购买后继续阅读 阅读全文6.00

文章会员,69元300篇文章超值畅读!立即开通

  • 购买文章
  • 关闭
确定购买:
紧急救助制度的司法适用与理论反思
文章价格6.00
  • 取消
  • 余额不足
  • 关闭
您的当前余额不足,是否去充值?
当前余额为:0.00
  • 取消
购买文章:

紧急救助制度的司法适用与理论反思

文章价格:6.00 元
您的余额:21.00元,余额支付》
阅读文章:

紧急救助制度的司法适用与理论反思

您目前是文章会员,阅读数共:0

剩余阅读数:0

阅读有效期:0001/1/1 0:00:00

确定是否阅读此文章?

确定
monito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