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正文页 首页

论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共同而有区别”的法律责任

江苏社会科学 王梓凝

内容提要 责权利一致是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履职尽责的基础,也是独立董事制度的核心。我国独立董事制度建立之初缺乏清晰定位,导致实践中独立董事法律责任界限模糊,进而引发认识上的分歧。从《公司法》《证券法》相关条款来看,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共同而有区别”的法律责任框架体系已经初步形成,通过区分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身份而课予差别的法律责任在证券执法和司法实践中也不鲜见。(剩余12644字)

试读已结束,购买后继续阅读 阅读全文6.00

文章会员,69元300篇文章超值畅读!立即开通

  • 购买文章
  • 关闭
确定购买:
论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共同而有区别”的法律责任
文章价格6.00
  • 取消
  • 余额不足
  • 关闭
您的当前余额不足,是否去充值?
当前余额为:0.00
  • 取消
购买文章:

论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共同而有区别”的法律责任

文章价格:6.00 元
您的余额:21.00元,余额支付》
阅读文章:

论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共同而有区别”的法律责任

您目前是文章会员,阅读数共:0

剩余阅读数:0

阅读有效期:0001-1-1 0:00:00

确定是否阅读此文章?

确定
monito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