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共同而有区别”的法律责任 江苏社会科学 王梓凝 内容提要 责权利一致是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履职尽责的基础,也是独立董事制度的核心。我国独立董事制度建立之初缺乏清晰定位,导致实践中独立董事法律责任界限模糊,进而引发认识上的分歧。从《公司法》《证券法》相关条款来看,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共同而有区别”的法律责任框架体系已经初步形成,通过区分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身份而课予差别的法律责任在证券执法和司法实践中也不鲜见。(剩余12644字) 试读已结束,购买后继续阅读 阅读全文6.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