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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级法院通过“院长发现程序”推翻上级法院驳回再审申请问题亟需规范

公民与法治 杨留强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规定了“院长发现”启动再审程序:“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同时,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条至第二百一十六条也规定了因当事人申请再审而启动的再审审查程序: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剩余2399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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