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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研究综述

张振峰
  
速读·中旬
2014年7期

摘 要:中国共产党的十五次代表大会提出了依法治国的治国方针,1999年的宪法修正案又将依法治国写入宪法,法治成了一项重要的宪法原则。后来,党中央根据我国社会的现状又提出了“以德治国”的观点。尽管中共中共中央在随后颁布的《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明确提出:“依法治国的同时,切实加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以德治国,把法制建设与道德建设、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紧密结合起来”。但在政治学界、伦理学界、法学界还是不可避免地产生了一场德治和法治的争论。文章综合近几年来学术界的各种观点,提出自己的看法及见解。

关键词:依法治国;以德治国;研究综述

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方略自提出以来,在学术界一直有着不同的争议。结合近几年来学术界对于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方略的研究,其争议点主要集中于几个方面: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科学内涵;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之间的关系等。同时,在实践上对如何真正将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结合开来,尚处于探索阶段。

一、依法治国的科学内涵

依法治国的基本含义主要有: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依法治国的基本内容剐包括:一是树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和观念,尊重和保障人权;二是贯彻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基本方针,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1997年9月,江泽民同志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提出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和基本目标。“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在治国的目标上从“法治国家”到“法制国家”,尽管只有一字之差,却已进入了一个治国的更高层次。1999年3月,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凶家。以国家根本大法确定了这一基本治国方略和目标,这是我国法治化建设的一个里程碑。

十六大对依法治国理论又作了进一步的发展,江泽民同志在报告中指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最根本的是要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党的领导是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要求,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中国共产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共产党执政就是领导和支持人民当家作主,最广泛地动员和组织人民群众依法管理国家和社会事业,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维护和实现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宪法和法律是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相统一的体现。必须严格依法办事,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允许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二、以德治国的科学内涵

江泽民同志提出的“以德治国”,不是一般意义上讲道德建设,而是从治国方略高度来论述的。因此,准确全面地理解其科学内涵,是我们贯彻落实这一方略的基本前提。对于“以德治国”的科学内涵,理论界主要有以下几种表述:

《人民日报》评论员文章《把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结合起来》对“以德治国”具体概括为:“以德治国,就是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为指导,积极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社会主义思想道德体系,发展社会主义精神文明。这个体系以为人民服务为核心,以集体主义为原则,以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为基本要求。通过大力倡导文明礼貌、助人为乐、爱护公物、保护环境、遵纪守法的社会公德,大力倡导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办事公道、服务群众、奉献社会的职业道德,大力倡导尊老爱幼、男女平等、夫妻和睦、勤俭持家、邻里团结的家庭美德,在全体人民中形成普遍认同和自觉遵守的行为规范,在全社会形成团结互助、平等友爱、共同前进的人际关系。”

湖北省社会科学院研究员张武认为,要着重从以下三个方面把握以德治国方略的深刻内涵:第一,两个“坚持不懈地加强”的思想。就是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既要坚持不懈地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依法治国,又要坚持不懈地加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以德治国。这一思想,不仅是对邓小平同志提出的“坚持两手抓”思想的坚持和创新,而且也是对治理国家的基本指导方针和基本方略的提升和阐述。第二,两种治国方略“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论断。这是江泽民同志依据古今中外治国经验所作出的科学论断。这一论断,把法治与德治提升到同等重要的地位,对于我们加强道德建设,实行“以德治国”具有非常重要的指导意义。第三,两个“紧密结合”的要求。江泽民同志在讲话中特别强调,我们应始终注意把法制建设与道德建设,把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紧密结合起来。这两个结合,既是对古今中外政治经验的总结,也是我们党治国实践的结晶,是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治国基本方略。

有的文章指出, “德治”的性质完全取决于“德”之内涵以及“治”之对象。当今时代,社会主义中国所倡导之“德”就原则而言,应注意三方而的渊源,一是本民族传统文化思想中“德”之合理成分;二是世界其他民族,特别是西方发达国家的先进的文明成果;三是当代中国之国情。认为应以建立“社会主义平等仁爱的人际关系、为人民服务的人群关系和和谐发展的人天关系”为当今二德治”之“德”的基本内容。在此基础上,再进一步建设、完善道德规范,积极加以倡导和推进,最终形成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道德体系。

王伟认为,从本质意义上说,“以德治国”中的“德”首先是指执政党的党员和领导干部、国家机构的广大公职人员自身的道德建设,即行政伦理建没。行政伦理融合在治理国家与公共行政的方方面而,体现在诸如行政体制、行政领导、行政决策、行政执行、行政协调、行政监督、行政效率、行政索质之中。

三、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关系的研究

江泽民同志提出“以德治国”、“德法”并重思想后,如何理解“以德治国”同“依法治国”的关系,自然就成为理论界关注的一个现实问题。

“以德治国”与“依法治国”紧密结合,既是“依法治国”的需要,又是“以德治国”的要求。有的文章指出,“依法治国”,依靠法律的权威性和强制性,避免了随意性、任意性,保证了国家社会生活有秩序进行和人民的合法权益;“以德治国”依靠社会舆论,依靠人的价值判断,依靠人的良知和传统习惯来维系,在社会生活中也是一种强大的约束力量。“法治”是“德治”的升华,“德治”是“法治”的思想前提,二者相互联系。缺一不可,不可偏废。其次,社会主义法律和社会主义道德在功能上相辅相成。法律的特点是强调强制和他律。道德的特点是强调教育和自律。法律通过运用强制手段着力约束人的行为,道德通过运用教育的手段着力约束人的动机。法律着重要求的是人的外部行为的合法性,单纯的思想不是法律调整的对象。而道德所要求的不仅仅是人的外部行为,它还要求人们行为动机的高尚、善良。对人们行为的“内在”影响,是道德发挥作用的特殊机制。再次,社会主义法律和社会主义道德在实施中相互支撑。社会主义道德的实施主要依靠社会舆论的力量,法律的实施则主要依靠国家强制力,但两者殊途同归,目标都是促进民族素质的提高和社会文明的进步。

有的文章还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发展的需要论证了二者之间的辩证关系。青海师范大学靳国胜认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发展必然要求有一个与之相适应的社会规范加以调整。法律和道德正是在这个过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的两个主要力量。市场经济逐步发展完善的过程,就是法制不断建立完善的过程,同时也是对道德建设的进一步要求。法治是市场经济协调有序运行的必要规则和手段。没有法制就没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甚至会出现混乱。而实现经济法制,则是以实行”法治”为关键;德治是市场经济健康稳定发展的重要环境。市场经济体现出的“法治”特征,并不意味着”德治”已失去了意义,恰恰相反,市场经济为道德建设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经济转型时期,由于经济体制、分配方式、利益主体的变化使人们的价值观念取向趋于功利化,以至产生道德心态的扭曲、道德评价的错位。市场经济竞争的激烈性和残酷性以及等价交换原则在人们社会生活中的泛化,往往会引发道德行为的失控和道德观念、道德准则的“失范”等,并由此引发社会秩序的混乱、文明的倒退。因此,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更要注重”德治”,发挥道德的作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法治与德治并存的社会环境。市场经济不仅有法律特征?也有道德特征。在凋整方法和领域上,法律和道德存在着区别,不可互相替代。市场经济中的道德建设更加依赖于法律,法律成为推动道德建设的重要力量。法律与道德的这种强烈的互补性,决定了法与道德在凋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过程中成为调整系统中联系极为紧密的两类社会规范。一方面,以完善的市场经济法律体系规范和保障市场行为;另一方面,从道德观念出发,使人们按社会主义道德的价值导向进行行为选择,正确处理各种利益关系。

有的还从法和道德的不同特点方面研究了法治与德治的关系。庞仁芝认为,除了法制的外在强制性和道德的内在约束力这一基本区别外,还有两个方面:第一,法律规范既规定主体的权利,也规定主体的义务,同一主体既是权利的享有者又是义务的承担者;而道德规范侧重于强凋个人对他人、对社会应尽的义务。第二,社会主义法律体现着社会主义道德的基本要求,但这并不等于说法律反映所有的道德要求。法和道德的这些不同特点,要求我们在确立国家的治理方略时,必须把“法治”与“德治”结合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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