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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畅通城乡居民户口双向流动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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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前不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  促进城乡融合区域协调发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明确,全面放开城镇落户限制,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居民凡在城镇居住或就业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均可自主选择落户,取消其他前置条件和附加限制;健全城镇社区(单位)集体户制度,户口登记在社区(单位)集体户且具有家庭成员关系的人员,公安机关可依申请为其颁发家庭居民户口簿。(剩余181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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