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汶川地震后无主物的认定和归属

  按民法学界主导观点,地震后所有权不明的财产大体应当分以下不同情形区别对待和处理:无主物(不属于任何人的物)、尚待继承的财产、遗失物、拾得的漂流物、发现的埋藏物或者隐藏物。对于尚待继承的财产,遗失物、漂流物和隐藏物的所有权归属问题,现行立法已经作了较为明确的规定,本文不再加以讨论。本文只对第一类意义上的无主物进行探讨,分析震后无主物的认定标准和归属,对将震后无主物均认定为公有财产的观点提出一些自己的看法。

  一、地震后无主物的认定标准

  无主物为民法物权理论一重要概念,尽管我国民事立法中并未规定这一概念。传统民法理论认为无主物主要包括两类①:一类是在被人占有之前不属于任何人的财产,理论上称之为纯粹的无主物(Res nullius)。现代民法中纯粹的无主物主要指大自然中的野生动植物,通过人的生产劳动创造出来的物均不属纯粹的无主物之列。第二类是曾经为他人所有,但为所有权人抛弃的物,也即抛弃物(Res derelictae)。

  1.纯粹的无主物的认定标准

  这类无主物是指按照人的一般常识,处在自然界的自由状态下,不明显地表现出为人工创造出来的动植物。要正确认定此类无主物,需把握其两个基本构成要件:

  第一,此类动植物不是法律规定为国家所有的动植物资源。(剩余2698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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